去澳门诬告强奸的人,也是头铁啊
📌 概要
张女士年方二八,是名主播,上个月,她从内地去澳门旅游。两天后,她就在路氹一家酒店里报警说被强奸了。强奸属于严重犯罪,一个人说自己被强奸了,警方、检察院、法院必须认真对待,尤其是她还是一个游客。澳门司警马上开展调查,他们调查发现,男女俩人一个月前就开始网聊,然后相约澳门面基。当然这无法说明就不是强奸了,毕竟姑娘......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: 雷叔说事 ,作者:小林 张女士年方二八,是名主播,上个
⚡ 关键要点
- ▸张女士年方二八,是名主播,上个月,她从内地去澳门旅游。两天后,她就在路氹一家酒店里报警说被强奸了。强奸属于严重犯罪,一个
张女士年方二八,是名主播,上个月,她从内地去澳门旅游。两天后,她就在路氹一家酒店里报警说被强奸了。强奸属于严重犯罪,一个人说自己被强奸了,警方、检察院、法院必须认真对待,尤其是她还是一个游客。澳门司警马上开展调查,他们调查发现,男女俩人一个月前就开始网聊,然后相约澳门面基。当然这无法说明就不是强奸了,毕竟姑娘......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: 雷叔说事 ,作者:小林
张女士年方二八,是名主播,上个月,她从内地去澳门旅游。
两天后,她就在路氹一家酒店里报警说被强奸了。
强奸属于严重犯罪,一个人说自己被强奸了,警方、检察院、法院必须认真对待,尤其是她还是一个游客。
澳门司警马上开展调查,他们调查发现,男女俩人一个月前就开始网聊,然后相约澳门面基。
当然这无法说明就不是强奸了,毕竟姑娘她可能只想见见面呢。
接着调查发现,事发场所是男方租的酒店式公寓,事发前一天下午,张女士就来留宿。
性行为发生在第二天下午三点,又过了几小时,张女士报警。
这好像也无法说明什么,也许过夜那次大家分床睡,清清白白,第二天下午,男方才兽性大发呢?
继续调查,司警发现性行为一发生,张女士就找男子要两万港币的赌场筹码,结果被他拒绝了。
男的拒绝,女的就吵,大家都吵,各自报警。你报我被人强奸了,他报我被人骚扰威胁。
但医生检查没有发现性侵迹象。
那这事就很明显了,张女士要钱未遂,就气急败坏报假警。

不过她好像不知道,澳门会严肃认真对待强奸案件,也会认真对待诬告强奸的人。很快她就被捕了。
至于男方,媒体没写,可能没什么事吧。
谁看了不想说一句正义必胜呢?
很多会想张女士是不是撞枪口上了,怎么跟大家想象中的结局不一样。
其实澳门平时就这样,一直这样。
一个不完全统计,最近两年,澳门出现了20起内地女性诬告强奸的案件。不过类型无外乎这几种。
比如,很多诬告者像上面一样,是要赌资的,没要到就破防了,报假警。
还有很多诬告者是对嫖资不满意的。

当然常常是她们坐地起价。
比如这个案件里,两人从内地去澳门玩,第一次性交易时,双方无异议,付完5800元,办完事,各回各家。
第二次时,女方说避孕套脱落了,男方要赔偿她8万块,男方不给,她就报假警说被强奸了。
这次报价够狠,结果也够狠,她因勒索不成、诬告强奸被拘捕。

这不算多,有的要价达到了20万港币。
问题就是对方听到这个报价,就觉得你不是真心想做生意的了,所以连讨价还价的心思都没了,直接拒绝。
还有很多是感情报复。
一名38岁的内地女子,今年5月报警说被一个男子两度性侵,实际上俩人是情侣,只是经常吵闹。司警认定这是感情报复,就把报假案的她拘捕了。

也终于找到受害者是非内地男性了。
当然感情纠纷也会掺杂财物索取。

事实上诬告也不分年龄,你可能是十九、二十岁的大学生,她可能是四五十岁的熟妇。
咱就是说,是不是先背调一下,再诬告会比较好呢?毕竟有的男人都是借钱来约炮的。

当然,公平地讲,还有内地外的女性作案记录。
一名20岁的香港女子,去年12月报警说在澳门被强奸。实际上是第二次时对方没给钱,她选择以恶制恶诬告人家强奸。
一名35岁的澳门本地女子,今年7月报警说被一名内地中年男子强奸,实际上是分手后报复,司警认定报假案,把她拘捕了。

看出差别来了吗?
内地男子不容易,去澳门还是有被诬告强奸的风险。
所以,有句吐槽被大量转发:男性不是一种性别,而是一种处境。
肯定很多人想问,怎么澳门这么斤斤计较,多大点事啊,要有包容心;而且你把诬告的人抓了,这么来来回回不浪费司法力量吗?
答案很简单,但其实也不好回答。
我们知道强奸是严重犯罪,所以真正的强奸案件,必须鼓励受害者报案。但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。
第一个是,报真案和报假案之间是有中间项。
为此,澳门法律就强调,报案不成立,不等于你诬告。
意思就是:
你说的事情最后没证据证明,不等于你犯罪;
你明明知道是假的,还故意拿它去指控别人,才进入诬告罪程序。
第二个是,澳门法律把诬告罪理解为一种行为犯。
意思就是,你明知是假的,仍报警,想让对方被立案调查,诬告就可以成立。后面那桩强奸案撤了、不起诉了、对方无罪了,都不能把你摘干净。
澳门中级法院2026年6月就有一个案件。
女子明知自己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,却报警称丈夫强奸了自己。警方到场后,她又改口是自愿的。

但中级法院仍认定诬告罪已经既遂,只是她后来及时承认虚假事实,没有导致丈夫被刑事追诉,这个情节可以在量刑时考虑。
所以最后判她3个月徒刑,缓刑1年。

这些前提条件的存在,就是想告诉大家,你可以随时来报强奸案,但你不能把司法程序当成伤害别人的工具。
因为一旦有人发现,我随便报一个强奸案,反正最后查清楚是假的也没什么,或者就被口头教育一番,那为什么不把“报强奸”当做一个有利可图的工具呢。
事实上,上面20个案例就是这样的,不是为钱,就是为情。
那这时候谁还不乱打电话呢,是出不起那一分钟几毛钱的电话费吗?
甚至有人会打飞的来澳门报警碰瓷,那灰色产业链就会出现:逼人给钱、找失踪欠债人、报感情私仇……
而且澳门是跨境旅游城市,这里本就人员流动性强。
所以一定想方设法形成稳定威慑,抬高违法预期成本,减少同类碰瓷式报案反复出现。
具体怎么做呢?也很简单,就是严惩诬告。
既要让真正的强奸受害者敢报警,也要防止有人把“报强奸”变成陷害别人的武器。前者靠认真调查保护,后者靠诬告罪震慑。
一经查实,直接拘留。
至于调查,查起来其实也方便。
澳门公共区域、酒店、赌场监控全覆盖,法医鉴定是强奸报案的法定必经程序,加上聊天记录、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,多数诬告案48小时内就能形成完整证据闭环,不会陷入长期消耗。
所以严惩诬告,是一件低成本、高效益的事。
从根本的意义上说,这是在维护刑事报案制度的公信力,是非做不可的。
这里也不是为了阴阳怪气,实际上内地也在这么做。
最新消息就是杭州电梯事件里,诬告者已经被行拘了。

她也是奇人。
因为这次完全就是她做错事了,没管好自家的狗,两次去骚扰南邻居,最后还恶人先告状。
她的朋友也不遑多让,怂恿她诈伤,来进一步抹黑男生形象,真的是物以类聚、人以群分。

只能说现在诬告的人胆子实在太大。
要敢于露脸,要敢于恶人先告状;
要完全不讲逻辑,要完全不害怕被立案调查。
为啥不怕?可能因为支持她的人实在太多了吧。
你看,通报认定她虚构事实后,很多人依然认为她说猥亵没问题。
还给出了金句:“女方有错(牵狗不拴绳)就可以被上纲上线不依不饶?”

所以更重要的或许是研究研究,她们为啥如此不怕,为啥敢去任何地方诬告。
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,本文篇幅有限,就不写了。